一、代表视察检查是一项重要的参与国家事务活动,代表的视察检查工作由镇人大主席团或代表小组集体组织。
二、视察检查内容主要是了解本行政区域对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科教文卫等工作情况,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代表视察检查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四、视察方式可以用综合视察、专题视察或集体视察,亦可个人持证视察。
五、被视察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代表视察活动,由单位负责人要向代表汇报和介绍工作情况,解答代表对有关问题的询问。
六、代表在视察期间不直接处理问题,提出的建议意见交政府相关部门落实。
七、视察结束后,由镇人大主席团或小组召集人对视察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书面意见,并向镇人大主席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