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职责,代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代表应当带头履行代表职务,主动参加联系接待选民群众活动。
二、代表联系接待选民群众按原选区进行,一般每季联系、接待一次,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次数。选区内的人大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委托乡镇人大具体组织安排,可以单独或联合若干名代表联系接待选民群众。
三、代表通过联系接待选民群众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四、代表在联系接待选民群众时,要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法律法规在本地的贯彻实施。
五、代表联系接待选民群众可以采用座谈、上门走访、发放信函、微信群等方式进行;通过数字化模块,运用代表和代表联络站二维码,方便选民群众找代表、反映意见建议。
六、代表对选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代表联络站应进行分类梳理,属于乡镇职权范围的群众意见建议,由代表联络站按乡镇人大有关规定处理,属于上级职权范围的,交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研究后处理。
七、有关机关和组织接到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后,应认真研究处理,并于3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代表,由代表及时反馈给有关选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