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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日期: 2023-09-23 14: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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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黄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的领导,加强和规范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我区街道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街道人大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街道人大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区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街道人大工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辖区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开展“代表见面日”活动,经常性联系选民、定期向所在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加强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建设,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四)协助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和督促办理相关工作;

(五)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每年不少于2次);

(六)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组织本辖区区人大代表的选举等工作;

(七)组织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八)听取和反映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对街道人大工委、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街道人大工委按照有关规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一名专职人员。人大工委下设办公室,配备兼职干事一人。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应当为区人大代表。

第五条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街道人大工委的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街道人大工委会议;

(二)组织实施街道人大工委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根据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计划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开展活动,为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四)联系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 街道人大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街道人大工委会议由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召集,必要时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街道人大工委议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街道人大工委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下列事项:

  (一)讨论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辖区执行情况和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工作建议;

(二)传达贯彻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党工委的决议、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三)讨论街道办事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对本街道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财政收支计划的安排与执行情况提出审议意见;

  (四)讨论决定街道人大工委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和组织代表进行走访、调查、视察、评议、执法检查等工作的实施方案;

  (五)研究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重要件提出处理意见;

  (六)需要在会议上讨论、研究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街道人大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主任、分管副主任及街道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  街道人大工委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统一要求,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代表活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履职管理制度、代表学习培训制度等,推动街道人大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九条  街道人大工委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除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布置的工作外,凡属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以及视察、执法检查的意见建议等,均须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备案。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每半年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接受工作评议。

第十条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街道人大工委应当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动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应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

  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应当邀请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受本辖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