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人大代表联络点工作制度
一、人大代表联络点工作职责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了解人民群众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一府一委两院”具体政策的意见建议,对法律、法规在我区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对加强和改进“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
(三)了解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带有共性的实际困难、矛盾和问题,集中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听民声、察民情、聚民智、解民忧。
(四)围绕出席区人代会,参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活动的议题和内容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为参加会议和代表组活动作准备。
(五)回答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询问,宣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的情况等。
(一)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是加强与选民联系、了解选民呼声、积极为民代言的重要途径。
(二)人大代表接待选民以定期接待为主,确定每月第二周的星期二为接待选民日。
(三)人大代表接待选民一般安排在人大代表联络点进行,人大代表轮流接待。
(四)人大代表联络点应张贴人大代表接待选民计划,并提前三日发布公告,告知具体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及接待代表名单。
(五)人大代表在接待选民时应出示代表证,接待选民过程中,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认真做好记录。
(六)对于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应认真归纳整理,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代表可以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等,交代表联络站汇总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一)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是代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代表要保持同选民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认真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反映选民呼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群众,可以在人大代表联络点定期进行,也可以进村入户、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等深入了解情况。
(三)人大代表应当在广泛联系选民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同5名选民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听取他们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
(四)代表对于选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不属于人大代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耐心细致地解释说明;属于人大代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归纳整理,通过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交区人大常委会或乡人大主席团按程序办理。
(五)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根据要求认真传达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和要求。
(六)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应当向选民报告履行职务情况,接受选民的监督。
(一)接待走访:人大代表接待走访选民群众,认真听取选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做好记录。
(二)整理:人大代表联络点及时对选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梳理,对合理不合法或现实条件办不到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要作好解释工作或引导群众到信访部门或按司法程序反映情况;对符合代表建议提出的问题,及时向镇人大主席团提交。
(三)交办:对已形成的代表建议,镇人大主席团及时交办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对超越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可由镇人大主席团提交给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交办。
(四)办理:政府或有关部门(承办单位)接到建议交办件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作出书面答复,送交同级人大和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
(五)督办:镇人大主席团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视察督办,检查代表建议办理实效以及群众的满意度和社会反映。
(六)存档:人大代表联络点要将接待走访选民群众的登记表记录完整,连同代表建议件、承办单位书面答复等资料一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