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并召集下一次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第三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的主要内容:
《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交办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并监督、检查其办理情况;
(五)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联系选民等活动开展情况,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
(七)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增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代表辞职;
(八)属于乡人大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乡人大主席团会议的召开
(一)人大主席团会议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二)乡人大主席团会议由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三)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代表列席,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四)主席团会议的议程,根据主席团召集人的建议,由主席团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在讨论建议议程时,主席团成员可以提出新的议题,由主席团召集人提交全体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五)会议的议题涉及政府工作的,在会议召开之前,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和政府负责人商定有关议题的建议,并充分做好汇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六)人大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的三天前通知出席和列席人员,并作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听取工作汇报
(一)人大主席团听取乡(镇)政府工作情况汇报,政府要提供书面汇报,至少半年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听取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
(二)向人大主席团工作汇报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听取主席团成员的讨论意见,并回答询问;
(三)主席团讨论有关部门工作汇报时提出的重要意见,由人大办综合整理,交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处理结果报人大主席团。
第七条 发言和表决
(一)主席团成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二)主席团成员和列席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议题,力求简明扼要;
(三)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须经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四)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可采取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八条 本规则自人大主席团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