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视察调研制度
1、代表小组每年应组织代表开展2次以上视察或调研活动。
2、视察、调研的内容包括:区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的议题,有关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
3、每次视察、调研活动应提前3天将活动安排情况通知代表。
4、视察、调研的内容、对象、时间由代表小组或各级人大组织提出,并做好视察、调研前的准备工作。
5、视察调研方式可采取集中视察、专题视察、个人持证调查等形式。
6、视察调研时,代表及代表小组不直接处理问题。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小组统一整理登记,涉及到乡镇的由乡镇人大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涉及到区域性或全局性的意见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转交“一府一委两院”办理。
7、视察、调研结束后,应形成专题视察、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