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有序履行职务,规范履职行为,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代表活动是指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参加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二条 代表应当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履职行权,遵守大会议事规则和大会纪律。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资格终止。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次数超过二分之一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
第三条 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镇人大主席团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指导组建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应当建立活动制度,制定年度活动计划,每三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活动。
第四条 闭会期间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学习培训、代表述职、列席会议等活动,每名代表每年参加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五天。
第五条 代表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宣传贯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就地开展调研和视察,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三)采取多种形式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四)交流代表工作经验;
(五)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代表开展活动要密切联系群众,争当“五员”,即政策精神的宣传员、政策落实的监督员、社情民意的调查员、岗位履职的战斗员、为民解难的服务员;要深入基层一线,创新活动载体,积极开展“五进五访”活动,即进企业、进社区、进村组、进选举单位、进代表小组(活动室),访企业负责人、访基层干部、访工人农民、访选民代表、访专业技术员。
第七条 积极开展争先创优和争当“五好”人大代表活动,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带头完成各项任务。在活动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遵纪守法,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努力为人民群众说实话、办实事动的主要内容包括:形象。
第八条 认真做好代表活动记录,填写代表履职情况,建立代表履职档案,使代表履职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