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可采取走访、座谈、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向选民述职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利用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行动等活动方式进行。
第三条 各代表联络站应在原选区公布代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有条件的代表可以设立意见箱和选民接待室,与选民建立较为经常和稳定的联系
第四条 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联络站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每名代表每年到原选举单位和基层走访选民不少于30人次,固定联系3至5名选民和一个贫困家庭。
第五条 代表联系选民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各级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听取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为在镇人代会期间参加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准备;
(三)收集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报告代表个人履职情况,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听取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 镇人大主席团要将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纳入代表年度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代表每年要将联系选民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向镇人大主席团报告,并入档留存。
第七条 本办法由镇人大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