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是:
一是联系职责。即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是组织职责。即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但组织开展活动要根据主席团的安排。
三是反映职责。即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是服务职责。即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