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使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更好的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接受选民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代表述职按选区进行,每位代表在一届任期内向选区的选民至少述职一次。
第二条 代表的述职活动由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组织。
第三条 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大决
议决定的情况;
(二)参加人代会期间审议议案和各项工作报告,以及提出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
(三)参加闭会期间各项代表活动的情况;
(四)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为群众办实事情况和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等;
(五)参加“代表行动”活动情况;
(六)开展“争创五好人大代表和五好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代表应当按照述职内容要求,认真总结履职情况,撰写好述职报告。
第五条 代表述职会议由选区选民代表参加。
第六条 代表述职后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测评,并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第七条 代表述职报告以及选民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等材料由乡镇人大办建档留存。选民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汇总后书面反馈给代表本人。
第八条 代表针对评议的意见和存在的不足,要对照履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以适当的方式向选民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