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代表学习制度
(一)学习的主要内容:宪法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大工作的重要讲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代表的民主权利和应尽义务;上级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与代表履行职务有关的专业知识等。
(二)学习的主要形式:集中学习讨论;专题讲座;交流学习体会;个人自学等。
(三)根据代表小组开展的视察、调研,以及参加的执法检查等活动内容,组织代表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四)学习活动由代表小组组长主持;每次活动要安排人员做好记录。
(五)代表要按时参加学习,认真做好笔记;要联系自己的履职实际积极思考、参与讨论;要注意抽出时间安排好自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水平;每位代表每年至少撰写两篇学习体会文章。
二、人大代表视察检查工作制度
(一)代表视察检查是一项重要的参与国家事务活动,代表的视察检查工作由镇人大主席团或代表小组集体组织。
(二)视察检查内容主要是了解本行政区域对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科教文卫等工作情况,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代表视察检查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四)视察方式可以用综合视察、专题视察或集体视察,亦可个人持证视察。
(五)被视察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代表视察活动,单位负责人向代表汇报和介绍工作情况,解答代表对有关问题的询问。
(六)代表在视察期间不直接处理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交政府相关部门落实。
(七)视察结束后,由镇人大主席团或小组召集人对视察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书面意见,并向镇人大主席团报告。
三、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一)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代表在每次人代会和代表小组活动前,应当积极主动深入选区,围绕人代会的议题和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代表应当在广泛联系选民的基础上,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定数量的选民保持经常性联系。
(四)代表在联系选民时,应积极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要求传达人代会和人大主席团会议的精神,并如实填写《代表联系选民手册》,记录联系情况。
(五)代表要认真受理和接待选民的来信来访,对于所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代表召集人反映。
(六)代表在任期内应当向选民汇报履行职务情况,虚心接受选民的监督。
(七)代表应当主动向代表小组召集人反映联系选民的情况。
(八)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做好代表联系选民资料的汇集和通报工作。